公基:常見的公職人員犯罪有哪些?
首先來看一下公職人員犯罪的幾種罪名情形吧:
一、貪污罪
貪污罪:犯罪主體特殊,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即公職人員,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定貪污罪。
貪污罪是大家不陌生的一個罪名,但是做題的時候會出現很多似是而非的選項,比如說一道題目的選項中會出現這樣一個罪名叫做職務侵占罪,同學們在做題的時候就會犯糊涂,到底應該選擇貪污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這就要回到罪名本身的特點來解析了:
(1)主體:
貪污罪是特殊的犯罪主體:國家公職人員;
(2)職務侵權:
職務侵占罪:非公職人員,如私企員工將私企的財產吞了,定職務侵占罪。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下面,再帶大家把容易和挪用公款罪選錯的兩個罪名做一個小小的區分:
(1)挪用公款罪:
公職人員將公款貪了,有三種情形之一,定挪用公款罪。
(2)挪用資金罪:
非公職人員,如私企員工,將本單位資金挪走了,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歸還,定挪用資金罪。所以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犯罪主體是否是特殊主體。
(3)貪污罪:
若題干給出“非法占有”的關鍵性字眼,定貪污罪;若題干給出“挪用”一詞,則定挪用公款罪。我們在區分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時,主要是看題干給出的關鍵詞,若題干沒有給出關鍵詞,則看有沒有后續手段,若有后續手段,表明這個人不會還了,則定貪污罪,否則定挪用公款罪。
三、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兩種情形:
(1)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財物:主動索要財物。
(2)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如甲想求領導辦事,給領導送錢,領導收了錢幫甲辦事,此時領導構成受賄罪。
【考點:】
(1)我國沒有索賄罪這個罪名,索取他人財物仍然定受賄罪。
(2)財物:包括貨幣(錢)、物品(給領導送豪車、豪宅)、財產性利益(一般來說能夠以金錢計價的)。
(3)為他人謀取利益:假如事情沒辦成,只要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承諾、實施、實現三種情形之一,則構成為他人謀取利益。承諾且運轉事情沒辦成,退回錢款,受賄罪依然成立。
模擬練習
某保險公司保險員陳某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指使他人虛報保險事故,并由自己親自理賠騙取保險金10萬元與他人私分。陳某構成( )。
A.職務侵占罪
B.虛假理賠罪
C.保險詐騙罪
D.貪污罪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
A項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陳某利用工作之便,將保險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是職務侵占罪。
B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陳某行為認定為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而非虛假理賠罪。
C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陳某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構成本罪。
D項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陳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貪污罪。
故正確答案為A。